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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微博营销的特点主要体现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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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博营销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上海市政协委员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表示,黄浦区的网络协同治理体现了“多元共治”的理念。此前,在普通的案事件办理中,网信办、检察院、街道基层、学校等各方基本都是各司其职,在各自的职能范围之内去处理。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了一些线索,相关单位在职能范围以外其实很难插手去处理,这样可能产生“治标不治本”的情况。现在,黄浦区相关部门的联动和共治解决了这一问题,多部门、多维度的协同治理机制能够更深层次地清朗我们的网络环境。微博营销的特点主要体现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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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往往造成被侵权人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。很大程度上讲,尽快得到损害赔偿,避免再度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,是群众的“急难愁盼”。人民法院坚持实质解纷理念,坚决杜绝程序空转,在个案诉讼中“以案见事”,充分关注到纠纷成诉的核心原因和实质理由,因事施策、对症下药。纠纷解决中,人民法院不拘于“就案办案”,而是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背景,查摆诉讼关键原因,找准息诉着力点,加大工作力度,促进了纠纷高质量解决。《微博营销的特点主要体现为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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